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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看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5-20 1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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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计划于202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构建起“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推进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全面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保障制度建设,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明确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提出,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面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改革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在“坚持分类施策,强化不同行业领域、关键性作业和环节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为全面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动广东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业法规依据主要是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该办法自2017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与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2022年全省质监机构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到位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发生了较大改变,加上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模式多元化,在实施该办法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广东交通强省建设,非常有必要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符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我省实际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编制《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同时参照或者借鉴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2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条件通用要求(JT/T 1404-202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201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或行业法规、规范、标准。

  三、《实施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制定《实施办法》是构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现代化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按照“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方针,制定管理措施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实施办法》,目标和任务是要适应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改革后的新形势,全面落实法规要求和决策部署,完善和优化行业监管体系,填补制度空白和补齐管理短板,满足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求,统一和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为与尺度,提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效能,依法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五、《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实施办法》共六章共67条,主要内容以下:

  (一)第一章为《实施办法》总则,共8条内容,根据广东省实际没有引用2017年25号部令第8条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条文。主要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名称定义、总体方针、工作职责、信息化监管、科技强安和奖励机制等内容。

  (二)第二章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保障,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与核查、要素保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施工单位安全资质要求、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实名管理、教育培训及学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控工序管理、安全技术分级交底、设施设备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大型临时工程管理、“办公区、生活区、钢筋加工厂、拌合厂、预制厂”设置要求、危险作业规定、安全标志标牌设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保险保障等内容。

  (三)第三章为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共12条,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和2017年25号部令等上位法主要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及现场救援、中止施工及恢复、交叉(并行)施工的内容。

  (四)第四章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责,共8条,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班组权责,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内容。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责单独成章,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规定了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职责由各单位明确,使定位更清晰、权责更明确,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统一部署、指挥、推动、督促,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五)第五章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共7条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政府购买服务、监督保障能力、安全风险管理、举报制度的内容,其中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要求。

  (六)第六章对《实施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做了补充说明,共2条内容。主要包括解释效力、实施日期。

  六、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本《实施办法》中对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全面推行设计、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内容予以明确或者细化,使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

  七、各级公路水运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如何分工?

  本《实施办法》依据2017年25号部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等,进一步明确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属地管理职责界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监管(含质量监督)的项目,也要履行属地施工安全监管责任,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镇街(园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从业单位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本《实施办法》明确了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任务的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推行设计、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代建单位职责、细化完善了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各方的主体责任。

  九、《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工作?

  在政府监管职责层面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在从业单位职责层面上,进一步压实了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助推以建设单位为总牵头单位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责层面上,规范统一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层面上,着力推动实名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培训学时的要求,清晰划分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层级,着重强调了安全防护设施的统一规划,进一步统一了危大工程、专控工序、专用设备设施、大型临时工程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交叉(并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达到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和“管用、适用、解决问题”的预期。具体亮点内容如下:

  (一)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结合广东省施工标准化、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成功实践经验,一是将“从业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设计、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写入《实施办法》中,强长项、补短板,进一步强化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行业安全关,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夯实交通强国建设、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基础。二是对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和配备要求具体化,从机构和人员等要素或者条件上加以保证,体现了“以技术保安全”精神,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三是明确了危大工程、专控工序、专用设备设施、大型临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的编制、审核、审查、审批、报备程序,使本《实施办法》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四是要求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统一规划,进一步规范了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使用、拆除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安全防护设施“本质安全”水平。五是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责内容单独成章,捋顺了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如细化补充了建设、施工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抓总抓保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抓细抓实”的任务分工,增加班组人员的权利和职责以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使定位更加清晰、职权更加明确、承担的工作任务更加具体。

  (二)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等,在本办法中明确了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实名管理制度,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从业人员实名管理的工作要求,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人产业化转型升级提供实现路径。

  (三)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展开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从业单位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四)结合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在本《实施办法》中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明确了代建单位职责、细化完善了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将2017年25号部令“中止施工”的相关情形和执行机制具体化,划清工作界面,有利于更好依法行政、履职尽责,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理可循,有法可依。

  (六)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在本《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公路水运工程存在交叉(并行)工程施工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厘清了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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