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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二期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9-29 1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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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49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二期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二期码头升级改造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升级改造工程位于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7#、8#泊位,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坭洲头航道左岸,距离北侧南沙大桥约1.12千米,距离北侧在建狮子洋通道狮子洋大桥约1.2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阔,河床基本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广州港出海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万吨级。拟升级改造码头利用原码头岸线顺岸布置2个50000吨级泊位,保留原码头沉箱结构,泊位长678米,停泊水域宽65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利用部分航道,顺水流方向长为735米,垂直水流方向长为500米。码头前沿线与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453、412米,停泊水域与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368米、327米。根据《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二期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升级改造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广州市港务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广州市港务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广州市港务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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